职业移民

EB-1C (跨国公司经理绿卡申请)

在美国和海外均有经营的跨国公司可以支持其高级管理人员以EB-1C取得美国永久居住权。

EB-1(c) 的要求如下:

  1. 在被派往美国工作前的三年中,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(如母公司、子公司或者分公司)在高管的职位工作过至少一年;如果受益人已经在美国,那么在受益人来美之前的三年中,该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(如母公司、子公司或者分公司)的高管职位上工作过至少一年
  2.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,提供经常,连续,系统的商品和服务
  3.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续至少一年

EB-1(c) 对受益人的「执行能力」的要求如下:

•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;
• 确定工作目标,制定工作规划;
•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; 并且
•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、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。

EB-1(c) 对受益人的「管理能力」的要求如下:

•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主要组织、部门等;
•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、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;
• 有人事任免权力;
•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。

如果您不确定是否应申请EB-1C,请给我们电邮 info@yzlawgroup.com,我们会免费为你做出评估。